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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法案,凭什么成为网络“救世主”?

想要感谢是谁让Web 2.0技术给互动网站带来爆炸式发展的话,就考虑向美国国会送上花束吧。互联网当前的发展基本上归功于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尽管它当时饱受大众诟病。十年前的某个星期二,该法案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

当前,博客、网络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网站、视频及社交门户网站正蓬勃发展,这在很大程度要感谢那次因网络版权法规大幅修订而出炉的“网站内容通知及移除制度”。十年前,DMCA刚颁布时,这些创新有的闻所未闻、有的尚在成型,有的甚至未曾想到。如今,谷歌成长为世界上最大的公司之一,其视频共享网站 YouTube已经在大众共议领域留下永久的印记。加州山景城公司(Mountain View Company)是许多公司中的一家,公开宣布自己的成功要归因于DMCA所起的作用,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公共利益团体认同。

10年前,美国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WIPO),酝酿出DMCA法案。美国影视界希望这项法案能保护其知识产权免于遭受大肆侵犯,并确保现在还麻烦不断的反盗版规避规则有效。该规则一般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规避版权保护而使用盗版。但是,历史已经表明,迄今为止,该法案更为有益的因素,是近乎彻底地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器托管公司及网络交互式服务等,对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免责。这项规定催生出更大的言论空间及更多的商业机会,包括已经实现及尚未实现的。

DMCA法案中单独制定的“网站内容通知及移除制度”已被证明对互联网发展更为重要。该制度规定对于诸如任何用户的侵犯版权行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所谓网络“中介”免责。为了达到所谓“安全港”免责规范,类似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这样的网络中介机构,在版权持有人发出移除通知后,必须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但是,如果用户证明并未侵权,还有,相关索赔的版权诉讼失败后,该网络中介公司可以恢复所删内容。

DMCA法案与1996年颁布的的美国《传播净化法案》一起,(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对于非版权索赔,比如诽谤等,也提供了免责保护,使小到“挖客”这样的网络搜索个人,大至世界级通讯社,在对网络用户提供各种论坛时不用老是担心会吃上官司。

YouTube的发言人认同上述观点,表示:“这两个法案为网络中介机构提供的保护,对我们当今的互联网绝对至关重要。没有这两项保护,就不可能运营诸如‘MySpace’和‘美国在线’这样的网站。我们肯定要依靠‘安全港’免责规定。”

“网站内容移除通知”

但是,特定权利也与一定的代价相伴。该法要求YouTube这样的网络中介机构在接到“网站内容移除通知”后,必须立即撤下已发内容,不得评估该要求的合理或准确性,也不得考虑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利。如果YouTube不遵守该通知,就会失去免责权利并导致自身被追究版权责任。

这已经为言论自由被滥用大开方便之门,按照上述网络内容因缺陷而应被移除的规则,言论可能受限甚至被取消,但是,如果没有DMCA法案,网上论坛中的言论本身都不可能存在。

然而,网络中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确实猖狂。比如,那位以“用意念弯曲勺子”而闻名的尤里•盖勒(Uri Geller),去年曾对YouTube发出通知,要求删除一部据称要揭露他弯曲勺子的视频资料。尽管尤里•盖勒并无版权,但该视频资料还是被短暂撤除,直接一场诉讼裁定允许把视频资料重新贴在网上。

再如,因为一次普通搜索显示出在You Tube上有该公司的产品,影视巨头维亚康姆公司(Viacom)去年对You Tube发来10万份网络内容移除通知,如垃圾山一样众多。维亚康姆目前正要跟You Tube打民事官司,索赔10亿美元,这一诉讼正在危及DMCA法案中“安全港”免责特权的合法性。

更近期的,则是美国环球音乐公司(Universal Music) 对You Tube发表“网络内容移除通知”,要求删掉宾夕法尼亚州一名妇女的小孩一段29秒舞蹈录像,只因背景音乐用的是该公司旗下“王子乐队”的某一主打歌曲。 You Tube只得删除这段视频,而母亲则状告该家唱片公司滥用DMCA法案,认为自己家只是在合理使用那首歌曲,在那段视频中,那首歌曲几乎听不见。

合理使用?并无明确界定。各项界定因素中包括使用了多少原作品,新的使用商业性的还是纯娱乐,是否损害了原作品的市场,以及新作品是否在仿冒原作品。

美国某地方法院裁定,环球唱片公司应提前斟酌合理使用网络内容移除通知,因此驳回音乐公司的请求,并允许该名妇女控告环球音乐公司滥用DMCA法案。而环球音乐公司曾称,自己一方在发出网络内容移除通知之前,并不需要考虑如何合理使用。

DMCA法案推动各网站奉行“主动先行”的政策,甚至惹恼了2008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参议员麦凯恩,他曾支持通过DMCA法案。麦凯恩一直以重复播出新闻画面片段的方式,在线推出自己的系列竞选广告,各种新闻媒体也已习惯搜罗从You Tub被撤下的视频资料。

2008年某月,麦凯恩的竞选班子要求You Tube重新考虑其自动移除的政策,该提议迅速遭到该网站律师的拒绝。You Tube谈及DMCA法案时表示,如果公司有所松动,便会失去免责权利。You Tube的法律总顾问律师回应麦凯恩时称:“如果没有这项‘安全港’免责规定,YouTube等网站都不可能存在……我们希望您作为一名网站内容上传用户,您会对我们每天运营You Tube所面临的挑战有所感觉。”

DMCA法案反规避版权规定

DMCA法案中的规定,与“反规避版权”相比,对“安全港”免责规定的争议最小。

该法案以“任何人不得规避对版权项下对为保护作品而有效控制的技术手段” 的态度作出规定,例如,可望阻止光盘主人复制他们已经合法购买的DVD。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的律师认为,该规定剥夺了一些消费者的权利,因为这种复制可以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这是DMCA法案的一个大问题, 没有考虑到合理使用的权利,显得忽视了合理使用的理念”。

然而,这类规避版权产品,虽然违法,但仍通过互联网被广泛提供。例如,开发及销售DVD盗版工具根据法律规定已属非法,但目前此解释在法庭诉讼中遭到质疑。

但是,DMCA法案所管辖的不仅仅是电影和音乐。2001年,俄罗斯ElcomSoft软件公司一名前雇员德米崔•斯科约诺夫(Dmitry Sklyarov),在拉斯维加斯DefCon黑客大会讲话之后,便被逮捕并被判入狱3周。

根据DMCA法案,斯科约诺夫被控侵犯版权,此前,他解密Adobe公司电子图书文件后再贩卖。后来,相关执法部门减少了对斯科约诺夫的指控,以换取他和美国政府合作对软件公司ElcomSoft进行追究。此种反规避版权的法律精神,甚至被用于审理无任何版权的案件。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本•埃德尔曼(Ben Edelman)因为帮助5000多个流行网站对N2H2色情过滤器的封锁进行解密而败讼。该教授称:“如今,我们不知道色情过滤器是否起作用,或者是否也拦截了非色情网站, DMCA法案妨碍了我研究色情过滤器是否有用。 ”

普林斯顿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家艾德•菲尔顿(Ed Felten)曾在美国政府对微软公司反垄断诉讼中作证,菲尔顿称在2001年受到威胁,如果他在学术研讨会上提交一篇论文,解释“安全数字音乐”倡议的数字水印存在的缺陷,则面临根据DMCA法案的诉讼追究。

有些技术公司甚至试图利用法律来压制竞争。2003年,张伯伦集团 (Chamberlain Group)一家自动车库库门制造商,控告Skylink技术公司以规避手段仿冒制造本公司的一种通用遥控器。同样,利盟打印机公司也打起官司,以阻止竞争对手销售本公司的售后墨盒。这两项索赔诉讼最终被法庭驳回。

DMCA法案原本包含对这种滥用反规避规定行为进行调节、打击的措施,但被证明收效甚微。根据该法案规定,每3年由国会回顾总结各项反规避手段,并精选出具体的例外法令。但10年来,该项法律程序只推出极少数的例外法令,而且有些毫无意义。

比如,在2006年对该法案的最后一次审核期间通过的例外规定,授予手机拥有规避对手机的技术锁定。这样做可以允许用户不用购买新手机便能更换手机电话运营商。然而,该法令不要求电话运营商为客户的电话解锁,并且,用软件或硬件对手机解锁的技术销售仍属非法。

尽管DMCA法案存在问题和滥用,但是,如果没有DMCA法案,则不可能衡量今天互联网的万千景象。当年,克林顿在签署本法案时说:“该法案谨慎平衡了版权拥有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利益。”  

美国电影协会的阿塔维(Attaway),以利益游说团体的“老人”自居,他回顾自己33年从业经历时,称DMCA法案一开始便是一种妥协。阿塔维说:“这项立法中,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希望以支持“反规避版权”规定换取“安全港”免责条款,这是最大、最重要的妥协。这样做虽非完美,但聊胜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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