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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

政治庇护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避难:一、过去在原住国曾遭受迫害;二、有足够的理由担忧将来在原住国会遭受迫害。

 何谓迫害?

 “迫害”一词在这里意指使用骚扰、惩罚、损伤、压迫等手段致使人遭受身心上的损害。美国移民法并未明文列举可赋予受害人申请难民资格的具体迫害种类。但依据判例法,可以明确上述“迫害”包括威胁、使用暴力、严刑拷问、非法拘禁以及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权等行为。

迫害应当基于下列五种原因之一:所属种族、所信仰的宗教、所持国籍、身为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和持有某种政见。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向美国政府申请避难或主张难民身份。“持有某种政见”可以是:参与抗议或学生游行示威,在工会中表现活跃,主张某一民族团体的独立,或者加入过某反对党派;“特定社会团体”可以是:某部落或民族团体,某一社会阶级(如受过教育的精英分子),异见人士的家属,某职业团体,同性恋者,以及前军方或警界人士(可能成为刺杀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女性也可能成为上述“特定社会团体”。

 因避难而获得绿卡

如果移民局批准了避难申请,且在1年后您仍然符合难民条件,尚未放弃难民身份,未在其他国家定居以及依然能被美国所接纳,则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绿卡。如果您的配偶和子女已被美国承认为受庇护者,或者包括在您的避难申请中,则他们也有资格申请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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