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之雇员本人固然可以对该精神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人,即对雇主和/或其同事发起诉讼。同时,受害之雇员的家人也可以就由该雇员所受创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而发起诉讼。
大致来说,所谓“极其恶劣、不能容忍的行为”是指超越一切文明礼仪的界限,被视作野蛮、而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可以通过两项因素来轻易证明犯事之同事的行为的性质达到了极其恶劣、不能容忍的程度。
在受害员工跟犯事同事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这就使得犯事同事有条件对受害员工构成伤害;同时犯事同事预先便明白,受害员工本来便容易遭受精神伤害。
所有的法庭都要求受害员工在其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其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必须是“严重的”。所谓“严重”意思是该伤害达到了任何一个理性人都无法忍受的地步。一般情况下,如果要证明受害人罹患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最佳的途径便是该受害人的身体上,表现出了某些精神损害综合症。这些症状包括:
虽然并非所有的法庭均要求受害员工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在身体上表现出精神损害综合症,但是如果出现了此类症状,则该案的说服力势必大为增强。
在三类情况中,雇主需要对同事犯错行为进行负责:
假如您或您心爱的人遭遇到其他人故意、或者无意行为的伤害,那么您应当立即联系一位律师,以了解您的合法权益和相应补救措施。律师可以向您讲清楚您案子的价值,同时帮助您处理好复杂的法律程序。解决此类个人伤害案件的律师,大部分都采用胜诉后再收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