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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罪不能一概而论

每天都会出现酒后驾车,有时还会带来悲剧。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一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8即被视为醉酒,然而我们还要明确,即使酒精测验浓度超标,也还有必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其原因在于一起案子中总是存在深层次的细微处、呈现出具体的特点。

譬如,如果酒精测定仪的读数刚刚超过了0.08的基准线,那么,由于我们有理由认为酒精测定仪的读数有可能出现误差,而这里的细微差别将影响到当事人的获罪或者开释。

再如,一位佛罗里达州少年从两家便利店购得酒水,结果在醉酒驾车所引发的车祸中造成截瘫,于是,便可以从那两家商店获得六位数的赔偿,理由就是那两家商店明知买者未成年,却依然向其出售酒水。

大部分酒后驾车事故固然出现在马路上,但是,水上也同样会存在酒后驾驶。最近便发生了这样一则案例。

在加利福尼亚州禹巴城(Yuba City),有位男子驾驶私人船只撞死了一位正在蹒跚学步的三岁小孩。在随后的血液酒精检测中,被查出其酒精浓度达到0.16,为法定基准线的两倍。这样在事发当月月底,这位名叫约翰·闵柯玛(John MinKema)的五十岁男子在得到萨特尔县(Sutter County)高级法院传讯时,将要面临船只致死的指控,同时还有身体损伤罪。

从表面看,本案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犯罪人血样中的酒精浓度读数。

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当时船上还有其他人,也就是说在闵柯玛所驾驶的船上,还有一位乘客,即63岁的约翰·威廉·布兰恰德(John William Blanchard)。但是据说,在布兰恰德最初以与闵柯玛相同的罪名被捕之时,由于这位先生在事发时体内根本没有检测出酒精,所以对他的起诉案也便拖延良久。

但是,我们必须考虑下述问题:

  • 布兰恰德是否在明知驾驶员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同意搭乘其船只?
  • 他有无做出努力,劝阻其朋友不要在醉酒情况下驾驶?

萨特尔县治安局在事故发生后几天,有相关官员做出一份报告称,在小女孩被撞死的事发时,手握船把的驾驶员应是两个。那么对此,人们又可以质疑:

  • 到底是布兰恰德是因为知其朋友醉酒而试图帮助其操作船只呢?
  • 还是这位乘客看到了水面上的小孩,为了避免不幸的发生而故意拿起了船把以图转向呢?
  • 或者两人是一起驾船而共同铸成了惨剧呢?

相关调查仍在继续。不过,既然出现命案,而且是小孩命案,实在令人可怕、可悲、可惜,因而诉讼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忽略某些事实,即尽管血样的酒精浓度读数超过了法定基准线的两倍,但是船上有一位清醒的乘客、以及船只的控制人细节无疑应被视为本案的关键。

因此,为了确保正义得以伸张,当事人均需要得到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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